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时任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个人客户营销部/个人客户运营部主要负责人刘学峰,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虚列费用,用于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事项负有责任,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